食品貯存、運輸方面的管理規定
貯存、運輸對溫度、濕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應當具備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設備設施,并保持有效運行。
食品生產經營者委托貯存、運輸食品的,應當對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進行審核,并監督受托方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運輸食品。受托方應當保證食品貯存、運輸條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強食品貯存、運輸過程管理。
接受食品生產經營者委托貯存、運輸食品的,應當如實記錄委托方和收貨方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貯存、運輸結束后2年。
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對溫度、濕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貯存業務的,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