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相關產品信息標識要明確
食品相關產品標識信息應當清晰、真實、準確,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標識信息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一)食品相關產品名稱;
(二)生產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三)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適用時);
(四)執行標準;
(五)材質和類別;
(六)注意事項或者警示信息;
(七)法律、法規、規章、食品安全標準及其他強制性規定要求的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食品相關產品還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要求在顯著位置標注“食品接觸用”“食品包裝用”等用語或者標志。
食品安全標準對食品相關產品標識信息另有其他要求的,從其規定。
鼓勵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將所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有關內容向社會公示。鼓勵有條件的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以電子信息、追溯信息碼等方式進行公示。
食品相關產品需要召回的,按照國家召回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鼓勵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參加相關安全責任保險。
(摘自《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