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進口有關規定
進口商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按照規定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如實申報產品相關信息,并隨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格證明材料。
進口食品運達口岸后,應當存放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指定或者認可的場所;需要移動的,應當按照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大宗散裝進口食品應當在卸貨口岸進行檢驗。
進口商應當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審核制度,重點審核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制定和執行食品安全風險控制措施的情況以及向我國出口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
進口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召回進口食品的,應當將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所在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告。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