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所稱的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指通過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商場、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場所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活動,不包括食用農產品收購行為。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所稱的食用農產品,指來源于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等供人食用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不包括法律法規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產品及其制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釋義》(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23年3月第1版),“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包括在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未經加工的以及經過分揀、去皮、剝殼、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分級、包裝等初加工,但未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初加工產品,區別于經過加工已基本不能辨認其原有形態的“食品”或“產品”。魚干、菜干、果干等“干貨”若僅經過簡單晾曬,未經過其他加工工藝,可以作為食用農產品上市銷售。
(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