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生產安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生產技術要求和操作規程,并加強對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的培訓和指導。
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加強對農產品生產經營者質量安全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國家鼓勵科研教育機構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培訓。
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應當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
農產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備相應的技術人員;不具備配備條件的,應當委托具有專業技術知識的人員進行農產品質量安全指導。
國家鼓勵和支持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建立和實施危害分析和關鍵控制點體系,實施良好農業規范,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水平。
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應當建立農產品生產記錄,如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使用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動物疫病、農作物病蟲害的發生和防治情況;
(三)收獲、屠宰或者捕撈的日期。
農產品生產記錄應當至少保存二年。禁止偽造、變造農產品生產記錄。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