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者貯存食用農產品,應當定期檢查,及時清理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用農產品。貯存對溫度、濕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農產品,應當具備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設施設備,并保持有效運行。
銷售者委托貯存食用農產品的,應當選擇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能夠保障食品安全的貯存服務提供者,并監督受托方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用農產品。
接受銷售者委托貯存食用農產品的貯存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強貯存過程管理,履行下列義務:(一)如實記錄委托方名稱或者姓名、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貯存結束后二年;(二)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對溫度、濕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農產品貯存業務的,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備案信息包括貯存場所名稱、地址、貯存能力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聯系方式等信息;(三)保證貯存食用農產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污染,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和環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用農產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四)貯存肉類凍品應當查驗并留存有關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等證明文件;(五)貯存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查驗并留存海關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六)定期檢查庫存食用農產品,發現銷售者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摘自《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