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銷售安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產品,不得銷售:
(一)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合物;
(二)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
(四)未按照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以及其他農產品質量安全規定使用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包裝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包裝材料等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以及其他質量安全規定;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及其產品;
(六)其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情形。
銷售的農產品應當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
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根據質量安全控制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檢測機構對農產品質量安全進行檢測;經檢測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應當及時采取管控措施,且不得銷售。
農業技術推廣等機構應當為農戶等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提供農產品檢測技術服務。
農產品在包裝、保鮮、儲存、運輸中所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包裝材料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以及其他農產品質量安全規定。
儲存、運輸農產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禁止將農產品與有毒有害物質一同儲存、運輸,防止污染農產品。
(摘自《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