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告
巴彥淖爾市生態環境局于2023年10月25日對違法行為人黃青鋒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巴環罰字〔2023〕22號),2023年10月27日執法人員進行現場送達,但當時黃青鋒已停止生產,其電話也無法接通,同時經郵寄送達,郵件被退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現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巴環罰告字〔2023〕22號)予以公告送達,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巴彥淖爾市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