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秘密的密級是怎么劃定的?
國家秘密的密級,是按照國家秘密事項與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關聯程度,以泄露后可能造成的損害程度為標準,對國家秘密作出的等級劃分。
根據保密法第14條第1款的規定,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實行分級管理,有利于突出重點,按照密級高低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也有利于對外交往與合作中實現對等保護。
2.保密事項范圍是如何確定的?
保密事項范圍是確定、變更和解除國家秘密事項的具體標準和依據。根據保密法第15條第1款的規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以下簡稱保密事項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單獨或者會同有關中央國家機關規定。該條款授權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會同有關中央國家機關,制定、修訂、解釋保密事項范圍。
3.定密責任人有什么規定?
根據保密法第16條規定精神,定密責任人分為兩類:一類是機關、單位主要負責人,一類是機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指定的人員。具體定密工作中,先由承辦人對照保密事項范圍提出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的具體意見,再由定密責任人審核批準。
4.不同層級的機關、單位定密權限有什么區別?
保密法第17條規定,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應當遵守定密權限。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
5.派生定密有什么規定?
派生定密是指機關、單位對執行或者辦理已定密事項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依法確定、變更和解除的活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派生定密:
(1)與已定密事項完全一致的;
(2)涉及已定密事項密點的;
(3)是對已定密事項進行概括總結、編輯整合、具體細化的;
(4)原定密機關、單位對使用已定密事項有明確定密要求的。
需要注意的是,機關、單位開展派生定密,不受定密權限限制。如具有較低定密權限的機關,可以因執行較高密級的已定密事項,派生確定超出該機關定密權限的國家秘密。同時,如果不符合派生定密情形的,不應當派生定密。
6.如何理解國家秘密知悉范圍?
保密法第21條規定,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圍。如果是國家秘密知悉范圍之外的人員,因工作需要確需知悉國家秘密內容的,應當經過機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批準。原定密機關、單位對擴大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有明確規定的,應當遵守其規定。
(來源:市國家保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