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修訂保密法確定的主要制度有哪些?
保密法第8條規定,機關、單位應當實行保密工作責任制,依法設置保密工作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保密工作,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護措施,開展保密宣傳教育,加強保密監督檢查。
保密制度主要有:國家秘密載體、涉密信息系統、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數據匯聚保密管理、涉及國家秘密的采購、對外交往與合作、涉密會議活動、保密要害部門部位、軍事設施周邊等重點區域、從事涉及國家秘密的業務的企業事業單位、涉密人員等方面的保密管理制度。
2.什么是國家秘密載體,管理中需要注意什么?
保密法第26條規定,國家秘密載體的制作、收發、傳遞、使用、復制、保存、維修和銷毀,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
“國家秘密載體”(可簡稱“涉密載體”),是指以文字、數據、符號、圖形、圖像、視頻和音頻等方式記載國家秘密信息的紙介質、光介質、磁介質、半導體介質等各類物品。涉密紙介質載體是指紙質涉密文件、資料、書刊、圖紙等。涉密光介質載體是指利用激光原理寫入和讀取涉及國家秘密信息的存儲介質,包括CD光盤、 DVD光盤、藍光光盤等載體。
涉密載體要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進行全生命周期管理,主要包括制作、收發、傳遞、使用、復制、保存、維修和銷毀8個方面。
3.關于國家秘密載體的禁止性要求有哪些?
保密法第28條規定,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國家秘密載體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
(四)寄遞、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
(五)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
(六)其他違反國家秘密載體管理規定的行為。
4.關于信息系統、信息設備的保密管理責任和禁止性規定有哪些?
保密法第31條規定,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信息系統、信息設備的保密管理,建設保密自監管設施,及時發現處置安全保密風險隱患。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將涉密信息系統、涉密信息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
(二)未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統、涉密信息設備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
(三)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統、非涉密信息設備存儲或者處理國家秘密;
(四)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
(五)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六)其他違反信息系統、信息設備保密規定的行為。
(來源:市國家保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