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開展被執行人信用承諾和信用修復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全區法院建立健全信用承諾和信用修復機制,引導和鼓勵失信主體履行生效裁判、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重塑良好信用。
《通知》要求,被人民法院依法納入失信名單或者被依法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的被執行人,主動向人民法院作出承諾,積極配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如實申報財產,具有主動履行意愿和切實可行的履行計劃,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給予其一至三個月的寬限期,暫緩執行懲戒措施;已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可以申請信用修復,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人民法院可對已公開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予以屏蔽或縮短期限,并依申請出具信用修復證明;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出具自動履行證明或執行完畢證明,以便當事人及時獲得第三方機構信用認可,便捷開展經濟活動。
《通知》明確了作出信用承諾和申請信用修復的條件,包括主動糾正失信行為、如實詳細報告財產及收入情況、嚴格遵守限制消費令、積極配合人民法院調查和處置財產及收入等。被執行人如存在虛假承諾、未按期履行和解協議、從事與提高履行能力無關的高消費行為、抗拒執行、規避執行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將依法恢復對其信用懲戒,并視情節對其依法處以罰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近年來,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堅持貫徹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嚴格區分失信與喪失履行能力的情形,審慎適用失信懲戒措施,幫助符合條件的失信被執行人修復信用。今年以來,全區法院已累計屏蔽失信被執行人1.29萬例,同比上升127.18%。全區法院將嚴格規范信用承諾和信用修復工作,在依法保障勝訴債權人權益實現的同時,最大限度減少對被執行人權益的影響,營造良好信用環境和營商環境。(草原云·內蒙古新聞網記者 王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