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彥淖爾市生態環境局督促履行義務催告書
姓名:黃青鋒
地址:內蒙古巴彥淖爾市烏拉特前旗大佘太鎮
身份證號:1503***********011
聯系方式:136****1297
你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建設安裝石料篩分設施,并投入生產運行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我局已于2023 年 10 月 25 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巴環罰字[2023]22號),對你作出罰款人民幣叁拾陸萬元的行政處罰。2023年10月27 日,我局直接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巴環罰字[2023]22 號),石料篩分現場無人,你電話未接通。
2023 年 10 月 30 日,我局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巴環罰字[2023]22 號)通過郵寄方式向你送達,后被拒收。我局分別于 11 月 6 日、11 月 7 日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巴環罰字[2023]22 號)在烏拉特前旗人民政府網站、巴彥淖爾新聞網進行公告送達,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三十日,即視為送達。送達后,你未履行罰款人民幣叁拾陸萬元的決定,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責令你在接到本催告書后 10 日內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下列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