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是傳統婚姻習俗中的一種方式,代表著對新人的祝福和美好的期望。然而,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高額彩禮逐漸偏離了愛情的初衷,彩禮問題引發的婚姻矛盾也成為一個社會問題。近日,河南省襄城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彩禮返還糾紛案件,判決被告王某返還原告張某彩禮18萬元。
法院查明,男子張某與女子王某經人介紹相識后,于2023年1月訂婚。在雙方戀愛、訂婚期間,張某給付王某訂婚禮金8.88萬元,“送好”禮金10萬元,并購買手鐲、項鏈、吊墜、戒指等黃金制品價值4萬余元。
訂婚后,兩人開始共同生活。后因生活期間發生矛盾而分手,張某以王某拒絕返還彩禮為由訴至縣法院。
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張某與王某經人介紹訂婚,且共同生活,但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張某請求王某返還按風俗給付的彩禮,理由正當,王某應酌情返還。
據此,法官綜合張某與王某同居生活的時間、生活開支花銷、婚姻未能締結原因等情形,判決王某返還張某彩禮18萬元。
法官庭后表示,彩禮作為我國傳統婚嫁習俗,有廣泛的社會文化基礎。但是近年來,彩禮特別是農村地區的彩禮數額遠遠超出家庭正常開支,彩禮成為很多家庭的沉重負擔,由此引發的糾紛增多。每個案件都有不同情況,法官在審理時應準確界定彩禮與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區別、彩禮與戀愛期間一般贈與的區別,彩禮的返還要綜合考慮雙方是否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時間長短、是否孕育、陪嫁物品價值、雙方過錯等案件事實進行適當調整,確定返還比例及金額,妥善平衡雙方利益。 據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