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樂媽是一名網約車司機,10歲的女兒小樂常年居住在老家湖北。小樂媽將一家游戲商家訴至法院,要求退還游戲充值金額。
小樂媽訴稱:一天,自己在購物時發現銀行卡余額不足,經查詢交易記錄,發現該卡有70多筆游戲幣購買記錄,累計近3萬元,且充值日期與女兒小樂來南京看病的時間吻合。
小樂媽還稱:小樂來南京看病期間,自己常在夜間跑出租,白天就把手機給女兒使用,手機登錄的微信綁定了該銀行卡。面對小樂媽的追問,小樂承認是自己擅自用手機充值游戲幣。小樂媽認為,小樂是未成年人,對于充值行為自己并不知情,得知后與商家聯系退款。但多次溝通,商家始終拒絕退款,于是訴至法院。
審理過程中,法官發現本案存在不少疑點,希望能與小樂見一面,但小樂媽一直表示拒絕。開庭審理時,小樂沒有到庭,法官始終未能與小樂進行溝通詢問。對于“小樂來南京看病”的陳述,小樂媽亦未提供任何證據。經查明,案涉游戲綁定的手機號和微信號平常由小樂媽實際使用。游戲賬號注冊當天,該賬號通過微信充值了520元,此后多次頻繁在深夜充值199、48.8等數額的游戲幣。其他的充值時間中也有工作日的白天,但并非寒暑假期間,正處于小學階段的小樂應該正在上學。
銀行卡流水顯示,在微信充值游戲金額前,曾多次從支付寶賬戶提取相應金額至銀行卡賬戶,再通過微信支付充值到游戲賬戶。審理中,小樂媽提交了支付記錄、充值小程序信息,但對于充值時間和充值操作,小樂媽未能作出合理說明。法院認為原告要求商家返還全部充值款項,缺乏事實依據,依法不予支持。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近年來,隨著網絡支付技術和網絡娛樂服務業的飛速發展,未成年人參與網絡付費游戲、進行網絡支付的情形越來越普遍。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僅憑一時興趣,盲目追求游戲體驗,使用家長手機進行游戲消費,造成家庭經濟損失的情況時有發生。在這種情形下,認定未成年人的行為無效,游戲商家應當返還相應充值金額,該認識已經得到社會的普遍認同。然而,本案反映了問題的另一面,要求商家返還游戲充值金額,是建立在游戲消費行為確由未成年人作出的基礎之上的,但這并不是成年人沖動消費后的“后悔藥”。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面對線上娛樂活動,應保持理性、適度消費。
(來源:中國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