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向他人大額借款,再以離婚“凈身出戶”的方式躲避債務可行嗎?近日,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判決撤銷被告趙某離婚協議中第二套房產歸前妻所有的約定,用于償還債務。
法院查明,王某和趙某因生意結識。此前,趙某找到王某,說自己生意遇到問題急需資金周轉。出于信任,王某給趙某賬戶打款50萬元。后經多次催要無果,王某起訴,法院判決趙某需向王某還款50萬元及利息。
趙某未履行生效判決,王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得知趙某名下已無可供執行財產。原來,趙某長期癡迷賭博,一年前與妻子離婚,趙某夫妻二人離婚時簽訂協議,趙某“凈身出戶”,兩套房子歸前妻,而債務則歸自己,妻兒均已移居海外。隨后,王某向法院提起了債務人撤銷權之訴。
法院認為,案涉債務發生時間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財產分配明顯不合理的情況下,勢必會造成夫妻一方的財產非正常減少,導致其債務償付能力下降,進而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債權人可以申請撤銷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約定的部分。趙某的其中一套房產是前妻婚前個人財產,歸前妻一人所有并無不當。另一套房屋系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屬夫妻共同財產。雖然王某稱因其做生意經常不回家且有賭博的習慣,外債很多,但不能構成前妻獨自取得雙方全部大額共有財產的合理事由,離婚協議中的該套房屋實際系將夫妻共同財產中趙某所有的部分無償轉讓給了前妻,客觀上減少了趙某可供償還債務的財產價值。
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說法
法官庭后表示,遇到債務人以離婚后“凈身出戶”逃避債務的情形,債權人可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財產處分約定,以實現自身債權。行使撤銷權需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債權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并且該債權一般以財產的給付為目的;二是債務人向他人無償轉讓財產或者放棄其到期債權;三是債權人的債權因債務人的無償轉讓財產行為受到損害。
法官提醒,債權人行使的撤銷權必須在法定期限內行使:一是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申請撤銷;二是必須在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申請撤銷。據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