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這個電話一定要接!
——問詢情況。國家安全機關執法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時,經出示人民警察證或者偵察證,可以向有關個人和組織問詢有關情況。根據需要,經國家安全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批,可以出具問詢通知書。問詢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被問詢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被問詢人同意的其他地點進行。必要時,可以書面、電話等方式或者當場通知被問詢人到國家安全機關接受問詢。
——詢問證人。國家安全機關因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需要,可以詢問證人。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現場詢問證人,偵查人員應當出示人民警察證或者偵察證。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制作詢問通知書。必要時,可以書面、電話或者當場通知證人到國家安全機關提供證言。
面對國家安全機關的調查要求,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約見后也應當積極配合國家安全機關的調查取證。在國家安全機關調查了解相關案件情況、收集涉案證據時,有關個人和組織應當如實提供,并依法保守相關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規定,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包括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在內的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規定,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任務,或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家安全機關予以警告或者處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