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公婆“居住權”為何被判不成立
在法院調解離婚時,李女士承諾王先生父母在其房屋內享有永久居住權,這套房屋是她和王先生婚內購買的。但因居住期間與二老多次發生沖突,李女士要求他們搬離,遂被告上法庭。記者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王先生及其父母的訴訟請求。
王先生與李女士二人婚內購買了一套房屋,登記為妻子李女士單獨所有。后來,二人經法院調解離婚,李女士簽署了承諾書,承諾王先生的父母對這套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權”并進行了公證。但后來,王先生的父母與李女士在該房屋內居住期間,雙方數次產生沖突。為此,李女士要求王先生的父母搬離該住所。于是,王先生及其父母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二老對該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權。但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李女士簽署的承諾書載明給予王先生的父母居住權,但居住權以登記為生效要件,而雙方均未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因此此案居住權不成立。最終,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法官提示,以合同設立居住權一般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居住權登記。因此,建議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雙方共同辦理居住權登記的時間,以及一方不配合辦理登記的違約責任,確保居住權設立的實現。
據北京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