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的廣告牌燈光太亮,已經影響到我的正常生活,我能起訴嗎?”近日,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戴某系長沙市天心區某小區業主,其居室、廚房與某健身房的經營場所相鄰。健身房出于宣傳需要,在戴某所在樓棟的西邊外墻四樓墻面處安裝了帶燈的廣告牌,每晚六七時許至次日辰時許開啟。該廣告牌燈光開啟后,除能照亮健身房外,還能散射到戴某居室及周圍住宅的外墻上,并通過窗戶對戴某居室內造成明顯影響。在戴某居室的陽臺上,目視夜間開啟后的廣告燈箱,亮度達到刺眼的程度。戴某稱廣告牌燈光使其難以安睡,并導致其房屋外蚊蟲數量激增,對其日常生活造成了嚴重妨礙。
不堪其擾的戴某將健身房訴至法院。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業主基于對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無償利用屋頂以及與其專有部分相對應的外墻面等共有部分的,不應認定為侵權。但違反法律、法規、管理規約,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
本案中,健身房在自己的經營場所外墻設置廣告牌,為自己的經營場所外部環境提供照明,本無過錯。但由于該廣告牌與戴某房屋距離甚近,中間無任何物件遮擋,健身房廣告燈箱的外溢光、雜散光能射入周邊居民的居室內,數量足以改變居室內人們夜間休息時通常習慣的暗光環境,且超出了一般公眾普遍可忍受的程度,健身房未通過采取遮擋等必要的措施來避免自己設置的帶燈廣告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光污染程度較為明顯。
在此情況下,戴某訴稱涉案燈光使其難以安睡,導致其房屋外蚊蟲數量激增,涉案燈光對戴某的日常生活造成了嚴重妨礙,健身房辯稱設置廣告牌的行為已取得開發商的授權,但該行為損害他人合法權益,不具有合理的免責事由,且該廣告牌沿著天然氣管道安裝存在安全隱患,故健身房應承擔排除危害的法律責任。戴某主張健身房拆除涉案廣告牌,本院予以支持。最終,法院判決:健身房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拆除設置在戴某房屋外的廣告牌。
一審宣判后,健身房上訴,二審維持了原判。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民法典規定了不動產相鄰所有人之間基本的容忍義務,這一規定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團結、誠信、友善的價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業主基于對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無償利用屋頂以及與其專有部分相對應的外墻面等共有部分的,不應認定為侵權。但違反法律、法規、管理規約,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因此,在審理相鄰關系糾紛時,司法天平必須衡平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在自由與限制之間尋找最精準的刻度。司法必須亮明態度:自由應當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為界限。
(來源:中國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