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多地氣溫驟降,低溫津貼的話題再次受到關注。根據澎湃新聞記者調查采訪發現,雖然地方性法規以及文件中已有明確的補貼標準,但大部分受訪者卻表示沒有聽說過更沒有拿到過低溫津貼。這筆津貼年年呼吁,卻年年遇“冷”,難以讓許多符合條件的戶外勞動者受益。(12月23日 澎湃新聞)
低溫津貼是用人單位給予低溫作業勞動者的勞動津貼。根據國家標準《低溫作業分級》來看,工作地點平均氣溫等于或低于5攝氏度的作業,便屬于低溫作業。早在2004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最低工資規定》中就有提到“低溫津貼”: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溫、低溫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可為何這筆“暖心”補貼年年呼吁卻年年遇冷呢?國家法律規范層面缺少明確規定是使該現象出現的一個重要原因。
“低溫津貼”是否真的具有重要意義?從勞動者視角來看,長時間從事低溫露天勞動,不僅容易造成身體凍傷,使人運動能力和協調能下降,嚴重者更會誘發心腦血管、免疫系統等疾病。而這筆“津貼”的出現,不僅僅是對其辛勤勞動的激勵,更是對勞動者冬季作業的“保護”,讓其購買相應的御寒衣物。而從社會視角出發,低溫天氣下大眾出行安全更需要戶外勞動者的參與,正因有他們的付出,才能保證社會秩序的穩定與和諧。
回到當下,“低溫津貼”持續遇“冷”這一現狀深刻表明勞動者權益受保護的被動與無奈,也凸顯了規章制度“落地難”的窘境。如何讓“紙面政策”落到實處?一方面,國家法律規范層面需要量定標準,加快立法腳步才能讓社會有法可依,才能讓勞動者權益得到有效保障;另一方面,勞動監察部門要依法監督,有利督促用工單位依法用工,使履行對勞動者“低溫”關懷的責任與義務。同時,勞動者也需加強權益意識,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并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寒冬無情,人心卻應向暖。只有多方積極配合,才能切實解決好“低溫津貼”持續遇“冷”問題。須知,民生問題不能忽視,只有“想群眾所想”“急群眾所急”,才能使社會規范更有價值。(田安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