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將施行。本期,讓我們走近文物保護法,了解文物有哪些用途。
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中的紀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館、文物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外,改作其他用途的,設區的市級、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征得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國有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改作其他用途的,應當報告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
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國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建立博物館、文物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改作企業資產經營;其管理機構不得改由企業管理。
依托歷史文化街區、村鎮進行旅游等開發建設活動的,應當嚴格落實相關保護規劃和保護措施,控制大規模搬遷,防止過度開發,加強整體保護和活態傳承。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給外國人、外國組織或者國際組織。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在確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推動不可移動文物有效利用。
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盡可能向社會開放。文物保護單位向社會開放,應當合理確定開放時間和游客承載量,并向社會公布,積極為游客提供必要的便利。
為保護不可移動文物建立的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管所、考古遺址公園等單位,應當加強對不可移動文物價值的挖掘闡釋,開展有針對性的宣傳講解。
使用不可移動文物,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和最小干預的原則,負責保護文物本體及其附屬文物的安全,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動文物。
對危害不可移動文物安全、破壞不可移動文物歷史風貌的建筑物、構筑物,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必要時,對該建筑物、構筑物依法予以拆除、遷移。
(來源:中國人大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