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解讀丨 哪些主體可以從事文物經營活動?
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施行。本期,讓我們走近文物保護法,了解哪些主體可以從事文物經營活動。
國家鼓勵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組織將其收藏的文物捐贈給文物收藏單位或者出借給文物收藏單位展覽和研究。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尊重并按照捐贈人的意愿,對受贈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國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轉讓、出租、抵押、質押給境外組織或者個人。
文物銷售單位應當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頒發的文物銷售許可證。文物銷售單位不得從事文物拍賣經營活動,不得設立文物拍賣企業。
依法設立的拍賣企業經營文物拍賣的,應當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頒發的文物拍賣許可證。文物拍賣企業不得從事文物銷售經營活動,不得設立文物銷售單位。
文物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文物銷售單位或者文物拍賣企業。文物收藏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文物銷售單位或者文物拍賣企業。禁止設立外商投資的文物銷售單位或者文物拍賣企業。
除文物銷售單位、文物拍賣企業外,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文物商業經營活動。
(來源:中國人大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