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施行。本期,讓我們走近文物保護法,了解違反文物保護法將如何處分。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文物保護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未制定不可移動文物原址保護措施,或者不可移動文物原址保護措施未經文物行政部門批準,擅自開工建設;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擅自修繕不可移動文物,明顯改變文物原狀;擅自在原址重建已經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文物修繕、遷移、重建;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或者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未依法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有以上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文物損壞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承擔相關文物修繕和復原費用,由原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可以處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損毀依照本法規定設立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標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或者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